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怎么理解?
  2. 保险法司法解释?
  3. 保险法退保司法解释?
  4.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5. 保险法62条详解?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怎么理解?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司法解释?

以下是我的回答,保险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针对审判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从而对如何应用法律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威答案。在中国,保险法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发布,对于各级人民***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保险法的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明确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等,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司法解释并不是保险法的全部内容,而是对保险法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因此,在理解和应用保险法时,需要综合考虑保险法本身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网站或者咨询专业人士。

保险法退保司法解释?

退保就是保险合同的解除。更确切地说,主要指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是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保险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

退保就是 保险合同 的解除。更确切地说,主要指保险合同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

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 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保险法62条详解?

第六十二条 【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不得行使代位权情形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虽然对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但他们对保险财产确有利益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共有。

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对保险财产同样具有保险利益,实质上他们同被保险人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财产受损时,他们的权益必然遭受损失;保险人偿付保险金时,他们的利益必然得到补偿。

如果保险人先行赔偿后,仍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特定亲属或组成人员追偿损失,则无异于左手给予,右手索还。因此,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

法律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故意行为所致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都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如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则被保险人不得以“故意”行为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例如紧急避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